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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日期:2026-01-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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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申请和复核申请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和复查申请。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问题。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来电,就是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问题。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分拣、拆封、装订;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登记录入: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记录相关内容;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

  分类办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立案审查调查: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按程序提请集体审议后,作出处分处理。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关涉案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五、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采取管护、禁闭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管护、禁闭措施,但是管护时间、禁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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